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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部门预算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日期:2020-10-29 作者:评审二处 来源:计划财务司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部门预算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调整完善项目管理模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开展部门预算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部门预算项目管理模式

(一)部门预算项目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部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以及机构改革后我部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任务,强化顶层设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和完善项目管理模式和实施机制,进一步聚焦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准确把握部门预算的功能定位,确保部门预算项目主要用于我部基本业务运行和重点履职任务所需支出,不得安排对地方的补助性支出。

(二)从2019年开始,部门预算项目不再向地方发布项目任务申报指南和组织项目任务申报,不再通过委托的方式向地方安排项目任务,不再制发向地方支付资金的文件。机关各司局(含派出机构,下同)原有涉及向地方支付资金的项目内容,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部属单位承担、改为其他重点履职支出等方式进行调整。确实无法调整的,相关项目不再实施,并按规定调减相应预算。部门预算中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要注重把握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的相符性确保购买内容、购买方式、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合规且适当,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确保与我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匹配。属于我部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尚未纳入我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相关司局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按程序经计划财务司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后,增补纳入我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调整由部属单位承担的项目,要注重把握部属单位实施项目和执行预算的可行性,确保与相应部属单位的职能职责相匹配,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队伍、设施设备条件、技术支撑基础和财务管理能力。机关各司局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且具备承担条件的行政性事务转由部属单位承担,不得通过部属单位变相安排补助地方工作经费,不得指令支配部属单位预算内经费开支。

二、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五)机关各司局要按照我部关于实行开放式项目申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项目、特别是涉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项目申报,并在可行性论证、实施方案、支出明细、经济分类等项目申报材料中,清晰翔实地说明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计划财务司要严把项目入库关,对于没有聚焦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涉及补助地方支出的项目内容,不予支持立项,不予入库储备,不予安排预算。

(六)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虽已纳入我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但没有编列和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机关各司局要提前谋划,充分预计下一年度需要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确保所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相关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经济分类预算、项目文本、绩效目标等相衔接。

(七)机关各司局在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二上草案时,除填报财政部统一制发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外,还要按要求认真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明细表》,列示项目名称、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金额、我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应项等。在二下预算批复时,计划财务司将经审核后的《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明细表》一并反馈相关司局,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

(八)严格预算约束。对于年中确需调整或增加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今后如发现机关司局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安排补助地方工作经费,或通过部属单位变相安排补助地方工作经费的情况,将扣减相应机关司局或部属单位以后年度预算和中期支出规划数。

三、加快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

(九)机关各司局要切实履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并依法履行购买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预算执行。机关各司局要对组织实施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涉及的环节、流程、手续、条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制订具有明确时间节点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计划财务司要落实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制度,按规定对执行缓慢的项目挂钩扣减年度预算和中期支出规划

(十)机关各司局在一下控制数下达后,要提前开展下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将预算执行责任层层分解压实,并落实到具体处室。根据一下控制数的下达情况、二上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不同采购方式的实施流程规范等,提前开展论证、谈判、磋商、询价或标书编制等工作,避免部门预算二下批复后才开始研究启动相关工作的情况。

(十一)机关各司局在部门预算二下批复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制度规定能够确定承接主体的,可以洽商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提前办理请款用款手续。在部门预算二下批复后,机关各司局要按照工作计划,抓紧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项目实施,倒排工期,加快资金支付,避免资金沉淀,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预算执行中,要切实规范购买行为。政府购买服务金额应当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合理测算,不得明显背离承接主体提供相应服务的正常成本费用和公允市场价格。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要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涉及三重一大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要经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后实施。

(十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1年,具有相对固定性、连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在年度预算和中期支出规划能够相对稳定保障经费来源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强化跟踪调度,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指导其做好项目任务实施工作。严禁承接主体将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报销管理

(十四)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关各司局办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报销手续,必须确保相应事项已列入我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与已审核反馈的《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明细表》相符,与相关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经济分类预算相符。

(十五)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要严格按照财务审核规程,对机关司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作为独立预算单位和会计责任主体,其内设财务机构要对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报销严格履行财务审核把关责任。

(十六)根据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须报经财政部国库司或驻地专员办审核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于同一项目活动、同一购买内容、同一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不得拆分签订多份合同规避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同一承接主体承接同一购买主体不同的购买内容,可以合并签订一个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但合并后的合同总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限额的,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超过公开招标限额且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须提供财政部同意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批复文件。除规定范围内的特定支出外,部内各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十七)机关各司局报销时,要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报销时须提供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政府采购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还须提供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外,还需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同意资金支付的会议纪要或司内请示等复印件。

(十八)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需由机关司局责任处室、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签。机关各司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审核流程,对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报销严格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合规。要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确保资金安全。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较多的司局,应集中批量办理报销手续。

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十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机关各司局要将绩效管理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二十)机关各司局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绩效目标,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果、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绩效目标与指标的设置,要符合指向明确、量化细化、合理可行等基本要求,并与购买服务的内容与金额相匹配,与本司局相关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目标及指标相衔接。绩效目标与指标应当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一)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约期内,机关各司局应督促承接主体加强绩效执行监控,定期对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报告绩效执行监控结果。实际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约期结束后,机关各司局应督促承接主体对约定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报告绩效自评结果。

(二十二)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的要求,计划财务司会同相关司局选择重点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就其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等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确定相应的评价手段、评价方法和评价路径,保证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

(二十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计划财务司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项目管理、优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机关各司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承接主体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量因素。按照规定及时充分地将绩效评价机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事项

(二十四)为推进我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参考范本)》(见附件1)。机关各司局与承接主体协商签订合同时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具体要求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或者增补其他条款。

(二十五)机关各司局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具体需要,探索以适当形式充分发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作用,使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数量、质量、标准等要求,能够与当地实际情况和服务需求有效结合,并协助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二十六)我部此前关于部门预算项目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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