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
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农办秘书局,农业农村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驻外机构、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部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提升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做实项目库,加快预算执行,强化绩效管理,我们对《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农办财〔2011〕1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2019年10月8日
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
前 言
农业农村部是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包括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部门预算调剂管理、部门预算执行管理以及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五部分。计划财务司负责部门预算的组织管理,本级预算机构和部属预算单位按各自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部本级是中央财政二级预算单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经费,部机关各司局(含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经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部纪检监察组经费,驻外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联合国粮农组织代表处)经费,机关服务中心代管的机关行政经费等,是部本级预算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部本级预算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其分配相应的内设预算户头,用于对相应经费实施预算管理。本规程中除特指外,分配了部本级内设预算户头的机构统称“本级预算机构”“各司局”或“司局”,履行相应预算编制与执行的主体责任。
部派出机构(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部属三院”)及其所属与中央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单位,纳入我部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直属垦区(简称“中央直属垦区”)及其所属与中央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单位,是中央财政二级及以下级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我部预算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其分配相应级次的中央财政预算户头,用于对相应经费实施预算管理。本规程中除特指外,分配了中央财政预算户头的单位统称“部属预算单位”“各单位”或“单位”,履行相应预算编制与执行的主体责任。
第一章 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
部门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包括六个阶段:预算编制前期基础工作、编报“一上”建议、配合财政部开展预算评审评估、下达“一下”控制数、编报“二上”草案、批复“二下”预算。
(一)预算编制前期基础工作
1. 预算单位信息清理。计划财务司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机构改革进展或有关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有关程序和要求,开展部属预算单位信息清理工作,提出新增、减少、变更部属预算单位或调整预算级次等申请,以办公厅函报财政部核准。本级预算机构发生调整变化的,由计划财务司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分配相应内设预算户头。
2. 部门专用项目清理。计划财务司根据机构职能调整、项目优化整合、落实审计意见或评审评估意见等需要,按照财政部有关程序和要求,开展部门专用项目的清理工作,提出新增、减少、变更我部专用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的申请,以办公厅函报财政部核准。二级项目之下设置的“活动”清理,按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有关程序和要求开展。
3. 预算需求调研梳理。计划财务司根据部党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经费保障需要,以及机构职能调整、基本支出政策、项目申报评审等情况,以实地调研、书面调研、座谈会商等适当形式,开展新一轮规划期及下年度预算需求调研,梳理明确存量结构调整、增量争取重点、项目择优排序等初步意向。
4. 预算编制通知印发。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以司函制定印发布置开展新一轮中期支出规划和下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下发项目文本编写和预算编制说明等参考模板,以及需要各司局各单位随预算一并报送的辅助材料等。
5. 预算编制部署培训。计划财务司组织召开我部新一轮中期支出规划和下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动员部署会。如预算编制规范、流程、技术等要求发生较大变化,视情况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二)编报“一上”建议
1. 基础信息数据库编制。本级预算机构基础信息数据库由机关服务中心和离退休干部局按要求统一编制,驻外机构单独编制。部属预算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由各单位按要求编制,对人员编制、实有人数、机构设置等较上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行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的行政单位,以及因单位所在地离退休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变动需调整财政补助经费规模的其他单位,填报规范津贴补贴经费测算相关数据。
2. “一上”建议编制。各司局各单位不需编制基本支出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一上”建议,因人员、编制或机构变化需调整原定基本支出中期规划数的,可单独反映。项目支出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一上”建议,按照已下达的分年度支出规划数编制;规划数外的项目支出新增需求,以及未纳入规划管理的特定项目,按照项目库管理及财政部有关要求编制储备项目。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等,按要求纳入“一上”建议同步编制。
3. 衔接“一上”安排。承担司局任务并安排相应经费的部属预算单位,在编制相关规划内项目或储备项目时,就任务内容、绩效目标、经费测算等事宜与项目主管司局及时沟通,并按项目主管司局要求的时间和形式向其提交相关预算说明及项目文本,项目主管司局审核后统筹编写相关项目的全口径预算说明及项目文本。多个部属预算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在编制相关规划内项目或储备项目时,就任务内容、绩效目标、经费测算等事宜与牵头单位及时沟通,并按牵头单位要求的时间和形式向其提交相关预算说明及项目文本,牵头单位审核后统筹编写相关项目的全口径预算说明及项目文本。
4. 附属测算材料编制。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及我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或资金争取等工作需要,各司局各单位按各年度有关具体要求编制所需附属测算材料(如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测算表、项目支出新增需求统计表等),并确保与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一上”建议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5. 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各司局各单位将编制形成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一上”建议以及有关附属测算材料提交本司局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由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编报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附会议纪要按规定时间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计划财务司。
6. 接收审核和集中汇审。计划财务司在接收各司局各单位报送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一上”建议等材料时,对材料完整性、形式合规性、数据可用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后,抽调适当人员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集中汇审,对审核发现的问题通知相关司局、单位及时调整修改,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我部整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一上”建议。
7. 提请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计划财务司向部领导汇报 “一上”建议编制情况,根据部领导意见调整修改后起草我部“一上”建议汇报材料,并提请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根据统筹农业投资管理的需要,我部“一上”建议可与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建议、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预算建议等,一并提请审议。
8. “一上”建议报送财政部。根据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我部“一上”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连同附属测算材料一并以部发函按时报送财政部。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编制的我部基础资料数据库,会签人事司后单独以部发函报送财政部。
9. 其他单独申报的预算编报。在按规定口径和范围编制的“一上”建议之外,需要单独编报的下年度基本支出(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等)或项目支出(如国际组织捐赠计划、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等)预算建议,计划财务司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另行单独组织相关司局、单位编报。
(三)配合财政部开展评审评估
1. 配合开展预算审核。纳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监管范围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其编报并根据计划财务司审核意见调整修改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一上”建议报送所在地监管局审核,提供预算编制有关政策依据、基础信息变动情况及证明文件、编制内增人增支依据等材料,做好汇报沟通工作,实时跟踪审核进程,及时向计划财务司报告有关审核情况。
2. 配合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财政部确定开展评审的部门预算项目范围,涉及编报相应项目支出预算的司局、单位,按要求向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立项依据、预算数据、项目文本、测算明细、论证意见以及所需的其他业务和财务资料,做好汇报沟通工作,实时跟踪评审进程,及时向计划财务司报告有关评审情况。
3. 配合开展清理评估。财政部选定开展重大政策项目清理评估涉及的项目,相关司局、单位按要求向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整理提供机构职能、项目缘起、变迁历程、实施方案、合同协议、财务账表、绩效评价等历史业务和财务资料,以及下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等,做好汇报沟通工作,实时跟踪评估进程,及时向计划财务司报告有关评估情况。
4. 配合开展需求测算。计划财务司就报送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一上”建议,配合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及预算司、综合司、科教和文化司、经济建设司、社会保障司、行政政法司等开展需求测算工作,及时整理提供所需的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情况、本年度预算执行进展情况、相关审计意见或检查结论整改落实情况等辅助材料,并按其要求协助编制需求测算报告。必要时,组织相关司局、单位配合开展需求测算。
(四)下达“一下”控制数
1. 向部领导报告“一下”控制数下达情况。计划财务司将财政部下达我部的中期支出规划数和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对照“一上”建议编报情况、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分析,以部内签报或其他适当形式及时报告部领导,并根据可用财力情况和轻重缓急排序等因素,对“一下”控制数进行综合平衡。
2. 纳入规划的“一下”控制数分解和细化。纳入我部中期支出规划管理的“一下”控制数,计划财务司及时分解并细化到各司局各单位,明确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的分年度支出规划数和下年度预算控制数。其中,部属预算单位承担司局任务并安排相应经费的,计划财务司将细化到该单位的相关项目支出预算抄送相应项目主管司局;多个部属预算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计划财务司将细化到参与单位的相关项目支出预算抄送牵头单位。
3. 不纳入规划的“一下”控制数分解和细化。部分外交类、教育类、科学技术类、中央基建投资类、转移支付上划类等不纳入我部中期支出规划管理且未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一下”控制数,由计划财务司切块分解至相关司局,相关司局根据相应项目申报、评审、安排情况细化到具体承担任务的部属预算单位,并将细化方案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反馈计划财务司。
4. 将“一下”控制数与预算执行等因素挂钩。计划财务司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财政部、审计署要求,在分解和细化“一下”控制数时,根据预算执行进度、结转资金规模、审计整改意见、评审评估意见、专项检查意见、绩效评价意见等因素,挂钩调减相关司局、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拨款预算安排。
5. 正式下达“一下”控制数。计划财务司将分解细化的“一下”控制数进行审核、调整、归集、汇总后,以司函分别下达各司局各单位。涉及部属三院和中央直属垦区的“一下”控制数,计划财务司下达至部属三院和中央直属垦区本级(已明确到基层预算单位的“一下”控制数单独注明),由其按要求及时分解下达所属下级预算单位。
(五)编报“二上”草案
1. “二上”草案编制。各司局各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一下”控制数编制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充分预计年底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其他非财政拨款情况并编制相应收支预算,根据预算收支情况修改完善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系统项目库中各项内容,形成全口径的本司局本单位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二上”草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等,按要求纳入“二上”草案同步编制。
2. 衔接“二上”安排。承担司局任务并安排相应经费的部属预算单位,在收到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后,就任务内容、绩效目标、经费测算等事宜与项目主管司局及时沟通,并按项目主管司局要求的时间和形式向其提交相关预算说明及项目文本,项目主管司局审核后统筹编写相关项目的全口径预算说明及项目文本。多个部属预算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参与单位在收到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后,就任务内容、绩效目标、经费测算等事宜与牵头单位及时沟通,并按牵头单位要求的时间和形式向其提交相关预算说明及项目文本,牵头单位审核后统筹编写相关项目的全口径预算说明及项目文本。
3. 附属测算材料编制。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及我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工作需要,各司局各单位按各年度有关具体要求编制所需附属测算材料(如“三公”经费本年度执行情况及下年度需求测算表及说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明细情况统计表、结转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明细表等),并确保与“二上”草案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4. 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各司局各单位将编制形成的“二上”草案以及有关附属测算材料提交本司局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由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编报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附会议纪要按规定时间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计划财务司。
5. 接收审核和集中汇审。计划财务司在接收各司局各单位报送的“二上”草案等材料时,对材料完整性、形式合规性、数据可用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后,抽调适当人员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集中汇审,对审核发现的问题通知相关司局、单位及时调整修改,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我部整体的“二上”草案,报经部领导审定后以部发函报送财政部。
6. 向全国人大汇报预算情况。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计划财务司协助编制中央本级下年度预算草案“蓝本”中涉及我部的内容,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按照全国人大有关要求,计划财务司起草我部部门预算上年度执行情况、下年度预算安排及新一轮中期支出规划等情况汇报材料,呈部领导审定后向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做专题汇报并接受询问。
(六)批复“二下”预算
1. 我部“二下”预算接收及核对。计划财务司接收财政部批复我部的年度部门预算,并将财政部批复的“二下”预算与我部编报的“二上”草案进行核对确认,遇有不一致之处或其他特殊情况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2. 部属预算单位“二下”预算批复。计划财务司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和财政部有关要求,于接到财政部批复的“二下”预算后15日内以部发文批复到部属二级预算单位。部属三院和中央直属垦区收到计划财务司批复的“二下”预算后,于15日内批复到下级预算单位。因机构职能调整、落实审计意见等特殊原因确需冻结相关支出的,计划财务司在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3. 本级预算机构“二下”预算批复。计划财务司根据部本级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各司局有关工作安排,及时向各司局批复“二下”预算,一般于接到财政部批复的“二下”预算后15日内以司函集中批复。根据机构职能调整、项目优化整合、落实审计意见、化解存量资金等要求,计划财务司可暂缓下达部分预算指标并视情况进行统筹调剂。
4. 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计划财务司及时制定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编制预算公开报表及说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报经部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及时监测和报告有关舆情动态。相关司局、单位根据部领导审定的预算公开工作方案和计划财务司有关具体要求,协助提供预算公开说明材料,配合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5. 稳步推进单位预算公开。在我部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后,纳入内部公开试点范围的部属预算单位按照我部确定的时间节点,参考我部部门预算公开内容、报表格式、说明体例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预算信息,做好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统一部署,计划财务司组织部属预算单位向社会公开预算。
第二章 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部门预算项目库依托“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与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简称“计财信息平台”),由备选库、储备库、实施库构成,原则上按照“活动”层级进行管理(本章所称“项目”除特指外,一般指二级项目之下设置的“活动”),试行“开放式申报、常态化评审、全周期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复核审议、评审及审议意见反馈、预算控制数下达后调整、全周期滚动管理五个阶段。
(一)开放式申报
1. 申报主体。与部门预算编报主体相一致。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有关政策要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单位、社团单位(不含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单位)、转企单位,不作为公益性任务类项目申报主体。其需要承担的公益性任务,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与相关司局协商一致后,由司局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其自有履职类或修购运转类项目,以及具有特殊管理要求、不适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暂仍可由相关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2. 申报时间。各司局各单位(本章中简称“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1—4月和8—12月通过计财信息平台中的“项目库管理”模块申报项目。在此期间每个司局、单位每月申报新设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部属三院每月申报新设项目数量,不超过所属下级预算单位数量,递延项目应于到期前1年申报(如原项目实施周期为2020—2022年且确有必要递延实施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申报2023—2025年的递延项目),避免集中“扎堆”申报。5—7月为项目库清理维护和“一上”建议编报时间,暂停受理项目申报并关闭“项目库管理”模块的申报功能。按照部门预算项目管理规定,未入库项目不得申请预算,即每年4月30日前申报并通过评审的项目,可以申请下一年度预算;在此时间节点之后申报并通过项目评审的项目,原则上需延后一年再申请以后年度预算。
3. 申报范围。原则上与纳入“一上”建议编制的项目范围相一致,包括修购运转类项目、自有履职类项目、行业发展类项目等。转移支付上划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国际组织捐赠等横向安排项目以及除特定项目外的科学技术类项目,不需纳入“一上”建议编制,不需通过“项目库管理”模块申报。已评审入库的项目在实施周期内如无重大调整,不需重新申报。涉及机构职能调整、项目优化整合、开展清理评估、落实审计意见、预算执行挂钩等情况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司制定相应调整方案。
4. 申报文件。项目申报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项目申请,对项目名称、立项依据、主要内容、实施周期、经费规模等做出简要说明,并附项目申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除涉密项目的申报材料以及另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外,其余申报材料原则上通过计财信息平台报送,并在正式申报文件中特别注明“项目文本、……等其他申报材料,不再随文另附纸质版本,均以计财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材料为准”。
5. 补充材料。除计财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模块中统一设定的立项依据、实施方案、支出计划、支出明细、绩效目标等格式化项目申报文本外,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交其他材料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通过计财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模块的“申报补充材料”功能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应电子材料。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没有对补充申报材料做出明确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足以支撑立项和辅助评审的补充材料(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资金需求测算明细等)。
6. 申报衔接。根据司局要求申报相关项目的部属预算单位,就任务内容、绩效目标、经费测算等与项目主管司局及时沟通,并按项目主管司局要求的时间和形式向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主管司局审核同意后提交计划财务司;同时,将项目主管司局统筹编写的相关项目全口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必备补充材料提交。多个部属预算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参与单位就任务内容、绩效目标、经费测算等与牵头单位及时沟通,并按牵头单位要求的时间和形式向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计划财务司;同时,将牵头单位统筹编写的相关项目全口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必备补充材料提交。
(二)项目评审和复核审议
1. 逐级审核。部属三院和中央直属垦区切实履行对下级预算单位项目申报的审核把关责任。其所属下级预算单位使用本单位项目申报账户,通过计财信息平台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上级预算单位,上级预算单位在计财信息平台中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逐级报送计划财务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下级预算单位。
2. 项目初审。计划财务司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正式文件以及通过计财信息平台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后,从立项必要性、程序合规性、材料完备性、形式规范性等方面,通过计财信息平台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未通过的项目,计划财务司逐级退回项目申报单位。计划财务司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有关部属预算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初审工作。
3. 项目评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计划财务司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按规定程序和回避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不适宜由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涉密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由计划财务司视情况直接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在接受计划财务司委托后一个月内,出具正式评审意见提交计划财务司,作为项目入库储备和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在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评审时,同步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随项目评审意见一并提交计划财务司。
4. 评审方式。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采用以材料评审为主的评审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和调研走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向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询问。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根据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要求补充提供的辅助材料,原则上也通过计财信息平台上传。按照项目管理可追溯的要求,未通过计财信息平台上传的补充材料或口头说明,原则上不作为评审依据。
5. 复核审议。计划财务司收到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后,结合部门预算项目清理评估、优化整合、实施管理、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务检查等有关情况,提出复核意见报司务会审议。
(三)评审及审议意见反馈
1. 反馈意见。计划财务司将经司务会审定的项目评审及复核审议意见,通过计财信息平台逐级反馈至项目申报单位,必要时可制发纸质文件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一般分为“修改完善”“入库备选”“不予支持”三种类型。其中,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不再进入后续管理程序。
2. 修改提交。反馈意见为“修改完善”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通过计财信息平台重新提交。计划财务司对照反馈意见进行查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按项目评审程序进行,并逐级反馈复评意见。
3. 入库备选。反馈意见为“入库备选”的项目,以及反馈意见为“修改完善”并通过查验或复评的项目,计划财务司将相应项目列入“备选库”。“备选库”由通过评审和审议,但尚未进入“储备库”和“实施库”的项目构成,作为“一下”控制数下达之前的阶段性项目集合。
4. 申报预算。转入“备选库”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可以纳入相应年度的中期支出规划或年度部门预算“一上”建议编报。“备选库”与“一上”建议报送财政部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待“一下”控制数下达后予以清空,库内项目根据预算安排情况转入“储备库”或“实施库”。
(四)控制数下达后调整
1. 项目信息调整。在“一下”控制数下达后,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对所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已安排预算的项目,按照实际安排预算和有关要求调整后申请转入“实施库”,并与“二上”草案报送财政部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未安排预算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后,申请转入“储备库”。
2. 调整信息审核。计划财务司对项目申报单位申请转入“实施库”或“储备库”的项目,对照评审反馈意见和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修改调整后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的,正式转入“实施库”或“储备库”。如对原申报项目进行了方向性和实质性的重大调整,取消相应预算安排。计划财务司可根据需要将审核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3. 转入项目储备。“储备库”由通过项目评审,但尚未安排预算、可滚动继续储备并在以后年度择机安排的项目构成。“备选库”项目转入“储备库”后,最多在库保留3年,3年内仍未纳入预算安排的退出“储备库”,确有必要的可按新设项目重新申报。计划财务司可根据需要适时对“储备库”进行清理,项目申报单位也可根据情况变化申请将相关项目退出“储备库”。
4. 转入项目实施。“实施库”由通过项目评审,且已安排预算的项目构成。“备选库”项目按要求调整并转入“实施库”后,与我部“二上”草案报送财政部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实施库”是开展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全周期滚动管理
1. 项目实施管理。按照推进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的要求,计划财务司结合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务检查、项目优化整合及农业农村发展实际需要等,在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支出规模的前提下,适时组织对“实施库”中的相关项目信息进行补充、完善或调整,并与报送财政部的项目库相关信息衔接一致。
2. 项目清理评估。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项目评审评估的有关要求,计划财务司在配合财政部做好对部门预算一级项目、二级项目的清理评估工作的同时,适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部内清理评估,提出取消项目预算安排、调整方向或实施内容、强化执行监管或加大支持力度等意见,并据此调整项目库中相关项目信息。
第三章 部门预算调剂管理
部门预算调剂是指除《预算法》规定应由财政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事项、动用预备费事项以外,预算执行中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之间的变动,以及对年度预算进行调增、调减或变更支出内容等。年度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司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得进行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预算调剂申请
1. 预算调增事项的申请。各司局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国家新出台增支政策、无法预见的应急处置事项以及其他临时性、突发性事项,在本司局本单位现有预算内调剂无法解决,确需增加相关预算的,与计划财务司沟通一致并履行有关前期决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向计划财务司提出调增申请,详细说明调增的理由、事项、金额等,并附政策文件、测算依据、绩效目标和其他相关材料。因司局、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预算安排缺乏预见性或者技术性漏编预算的,计划财务司原则上不予受理调增申请。
2. 预算调减事项的申请。各司局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国家政策制度、原定工作计划或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相关预算无需继续执行或需减少相关支出安排的,与计划财务司沟通一致并履行有关前期决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向计划财务司提出调减申请,详细说明调减的理由、事项、金额等,并附政策文件、测算依据、绩效目标和其他相关材料。因司局、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预算安排缺乏可行性或者明显虚列支出预算的,在申请调减预算的同时应提出整改措施。
3. 调剂支出经济分类预算的申请。各司局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将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的预算调剂用于其他“类”级科目的,与计划财务司沟通一致并履行有关前期决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向计划财务司提出调剂申请,详细说明调剂的理由、事项、金额等,并附政策文件、测算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因司局、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不准确、不合理的,计划财务司不予受理调剂申请。
4. 其他关联性调剂。因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预算调剂引起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预算的调剂,以及增补、调减、变更相应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或指标的,根据有关要求同步提出申请。
5. 预算调剂受理时限。除国家新出台增支政策和特殊重大事项外,凡须报请财政部审批的预算调剂事项,计划财务司按照规定时限(每年8月15日前)停止受理相应预算调剂申请。
(二)预算调剂审批
1. 调剂事项审核。计划财务司接收各司局各单位提出的预算调剂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合理性、合规性及相关测算依据等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2. 调剂事项甄别。计划财务司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结合我部预算安排、资金渠道、轻重缓急、财力可能等进行综合平衡和统筹协调,甄别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内调剂无法解决的增支需求,计划财务司以部发函向财政部单独提出申请。此类事项属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由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对于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内调剂能够解决,但需要在预算单位之间、预算科目之间、一级项目之间、二级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以及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审批的调剂事项,计划财务司以部发函向财政部申请调剂。
(3)对于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内调剂能够解决,不涉及须报财政部审批,仅在同一个二级项目内、在部本级不同司局之间进行调剂的事项,计划财务司以部内签报提出调剂处理意见,呈分管部领导审定。
3. 调剂指标下达。计划财务司根据调剂事项涉及的不同具体情况进行甄别并按照相应程序明确处理意见后,及时下达相应预算调剂指标:
(1)对于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内调剂无法解决的增支需求,以及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内调剂能够解决、但须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调剂文件,以司函、部发文分别向相关司局、单位下达预算调剂指标。
(2)对于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内调剂能够解决,不涉及须报财政部审批,仅在同一个二级项目内、在部本级不同司局之间进行调剂的事项,计划财务司根据部领导审定意见,以司函向相关司局下达预算调剂指标。
(三)特殊渠道的预算调增
1. 调增转移支付上划预算。我部与财政部共同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计划财务司向财政部提出安排建议,财政部审核确定分配方案后,将其中由我部部属预算单位直接实施的专项资金,上划进入我部部门预算并下达相应调增预算指标,计划财务司据此以部发文向相关单位下达调增预算指标。财政部单独管理或会同其他中央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我部的相应调增预算指标,直接以部发文向相关单位下达调增预算指标。
2. 调增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的中央基建投资,由计划财务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投资计划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通知财政部后,财政部将其中由我部部属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上划进入我部部门预算并下达相应调增预算指标,计划财务司据此以部发文向相关单位下达调增预算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单独管理或会同其他中央部门管理的中央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我部的相应调增预算指标,直接以部发文向相关单位下达调增预算指标。
3. 调增横向安排项目预算。归口其他中央部门管理的外交、教育、科研、文化、军工等领域的横向安排项目,按照相应项目管理要求由计划财务司会同相关司局、或者由相关司局会同计划财务司向相关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分配方案并报送财政部后,财政部将其中由我部本级或部属预算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列入我部部门预算并下达相应调增预算指标,计划财务司据此以司函、部发文分别向相关司局、单位下达调增预算指标。
4. 调增预算指标的细化。财政部下达我部的转移支付上划、中央基建投资、横向安排项目的调增预算指标,仅明确到农业农村部,或者仅明确到部属三院或中央直属垦区等二级预算单位的,计划财务司通知相关司局或二级预算单位提出细化预算方案,计划财务司审核后以部发文下达明确到基层预算单位的调增预算指标。
5. 其他相关预算调剂事项。已下达的转移支付上划、中央基建投资和横向安排项目的预算,涉及据实结算调减、撤销立项调减、审计问题调减等调减事项,涉及变更具体承担单位、项目支出内容、绩效目标等调剂事项,按照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四)项目库同步
1. 同步的情形与范围。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剂的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转移支付上划、中央基建投资、横向安排项目的预算调剂指标,均按规定办理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中央财政项目库同步更新手续,以形成可执行的预算指标。
2. 项目库接收与拆分。计划财务司赴财政部接收其拆分下发我部的最新版部门项目库,根据调剂事项涉及范围进一步拆分下发相关司局、单位的最新版项目库。涉及部属三院或中央直属垦区下属基层预算单位的,由部属三院或中央直属垦区逐级接收、拆分、下发。
3. 项目库更新与上报。相关司局、单位按要求通过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系统补充编报相应预算数据、项目文本、绩效目标、支出经济分类等,逐级审核后提交计划财务司。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形成新的部门项目库后,重新提交财政部接收并同步更新中央财政项目库数据。
(五)其他预算调剂
1. 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调剂备案。各司局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将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同一“类”级科目下某“款”级科目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款”级科目,且不涉及其他须报计划财务司及财政部审批事项的,在财政部规定时限(每年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计划财务司,由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2.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剂。各司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对本司局同一个二级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内相关具体活动、内容、金额、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和名称进行调剂,且不涉及其他须报计划财务司及财政部审批事项的,经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并将相关会议纪要(详细载明调剂涉及的活动、内容、金额、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和名称等信息)作为财务报销的依据。
3. 同一项目下的支出内容调剂。各司局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国家政策制度、原定工作计划或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拟对本司局本单位现有预算内同一个二级项目中不同“活动”的支出内容和金额进行调剂的,经本司局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并将相关会议纪要(详细载明调剂涉及的具体活动、内容、金额等信息)作为财务报销的依据。
第四章 部门预算执行管理
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坚持安全规范、及时高效、权责匹配、与预算安排等挂钩的原则。各司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本单位预算执行的总负责人,各司局各单位的业务处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是相关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一)启动预算执行工作
1. 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各司局各单位接到计划财务司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后,在组织编报“二上”草案的同时,即行启动预算执行相关准备工作,并将执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奠定高效执行预算的工作基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接到计划财务司下达的调剂预算指标后,相应及时分解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2.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和实际需要,中央基建投资、农业综合开发、修缮购置专项等需要开展勘查测绘、深化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的项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技创新工程等需要对具体支持项目(课题)开展立项评审或咨询审议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对具体任务及资金安排进行细化论证的项目,相关司局、单位在接到“一下”控制数后即行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二下”批复前全面完成。
3.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须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相关司局、单位在接到“一下”控制数后即行组织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确保在“二下”批复前全面完成。其中,按规定须将实施方案报经我部有关项目主管司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主管司局在接到“一下”控制数后即行明确有关形式、流程、时间等具体要求,并于“二下”批复后15日内全面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
4. 编制预算执行计划。各司局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以序时进度为基础,对预算执行涉及的环节、流程、手续、条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按照倒排工期的方式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时间节点,编制涵盖当年财政拨款预算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的预算执行计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计划财务司下达的调剂预算指标,及时补充调整相应预算执行计划。计划财务司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调度预算执行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5. 做好采购签约实施。各司局和派出机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以及各司局各单位涉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其他支出,按照不同采购方式的流程规范和具体要求,在接到“一下”控制数后即行提前开展询价、磋商、谈判、标书编制等采购工作。具备条件的,在“二下”批复前即可订立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意向性协议)并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在“二下”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国库用款计划
1. 国库结余资金的指标恢复。各司局各单位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无需另行编报国库用款计划,由财政部按照上年末国库集中支付对账情况,于每年1月中旬自动恢复相应的国库用款指标。计划财务司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及时通知国库用款指标的恢复情况,各司局各单位根据实际用款需要,组织相应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预算执行。
2. 1—5月份的用款计划编报。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计划财务司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与下年度“二上”草案编报工作同步,组织各司局各单位根据“一下”控制数情况、“二上”草案编报情况和“二下”批复前的实际用款需求,及时编报1—5月份的当年财政拨款国库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财政部,经财政部核批后通知相关司局、单位按计划支出。
3. 6—12月份的用款计划编报。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计划财务司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在“二下”批复后,组织各司局各单位根据“二下”批复情况、6—12月份实际用款需求和本司局本单位预算执行计划,及时编报6—12月份的当年财政拨款国库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财政部,经财政部核批后通知相关司局、单位按计划支出。
4. 年中调剂预算的用款计划编报。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相关司局、单位接到计划财务司下达的调剂预算指标后,根据本年度后续月份的实际用款需求,及时调整编报与调剂预算指标相对应的国库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司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财政部,经财政部核批后通知相关司局、单位按计划支出。
5. 国库集中支付对账。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计划财务司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组织各单位按季度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工作,将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回执以及各单位与相关国库代理银行之间的季度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报送财政部。各司局(离退休干部局除外)的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工作,由部财会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按财务代管关系统一开展。
(三)监控预算执行进度
1. 预算执行进度填报。各司局各单位自每年4月份开始,于每月初前3个工作日内通过计财信息平台填报截至上月底的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组织编报特定时间节点、特定单位类型、特定资金类别、特定项目支出的临时性执行进度报告。有关科学技术类财政专项的承担单位,通过财政部相应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特定时间节点的预算执行进度,并与通过计财信息平台填报的数据衔接一致。
2. 预算执行情况通报。计划财务司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对各司局各单位截至上月底的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由计划财务司以工作简报形式在部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送部领导。各司局各单位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内部公开的要求,将纳入年度预算执行范围的财政拨款支出情况在本司局本单位范围进行公开。
3.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计划财务司自每年4月份开始,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对我部截至上月底的预算执行情况,按不同科目不同项目逐一分析进度情况、制约因素、改进措施等,编制并向财政部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根据相应工作需要,计划财务司通知相关司局、单位编报重点项目的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4. 预算执行督导约谈。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部预算执行管理工作需要,对于关键时间节点的预算执行进度显著低于序时进度或者合理进度的司局、单位适时开展电话督导、实地督导,或约谈分管计划财务工作的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报请分管部领导约谈相应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根据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反馈的存疑支出事项,计划财务司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司局、单位进行自查,并及时向财政部说明有关情况或提出整改方案。必要时,计划财务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酌情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退回资金、核减预算、终止任务等处理措施。
(四)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
1. 与“一上”建议挂钩。对截至当年5月底或6月底整体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10个百分点(即5月底不足32%或6月底不足40%)的司局、单位,在编制“一上”建议时,对相应司局、单位整体预算规模按“零增长”控制,即所申报的储备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纳入我部部门预算项目库或“一上”建议。对于修缮购置类项目或其他一次性项目预算执行缓慢的,取消或限制相应单位下年度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2. 与“一下”控制数挂钩。对于纳入我部中期支出规划管理的项目,截至当年8月底或9月底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10个百分点(即8月底不足57%或9月底不足65%)的,计划财务司在下达“一下”控制数时,对相关司局、单位的相应项目按照与达标线之间的差距进行挂钩调减。对于转移支付上划、中央基建投资、横向安排项目等未纳入我部中期支出规划管理的项目,按照相应项目资金渠道的管理要求采取挂钩措施。
3. 与“二下”批复挂钩。对于各司局各单位纳入我部中期支出规划管理的项目,截至上年12月底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10个百分点(即不足90%)的,计划财务司在批复各司局“二下”预算时,可酌情暂缓下达相应项目的部分预算指标并进行调剂;在批复各单位“二下”预算时,可酌情冻结有关项目支出并报请财政部调剂用于我部其他重点支出。
4. 与年中预算调剂挂钩。对于各司局各单位纳入我部中期支出规划管理的项目,截至本年度6月底和9月底的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20个百分点(即分别不足30%和55%)的,计划财务司原则上不受理其调增预算申请,并酌情按程序直接调减相应项目支出预算,统筹调剂用于我部其他重点急需支出。
(五)预算执行与考核评价挂钩
1. 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挂钩。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计划财务司将各司局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作为开展预算绩效监控、绩效自评、重点项目绩效第三方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2. 与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挂钩。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计划财务司将各司局各单位整体预算执行进度和结转资金规模控制,作为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3. 与财务综合考核评比挂钩。按照我部部门综合财务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计划财务司将各司局各单位整体预算执行进度和结转资金规模控制,作为开展相应司局、单位综合财务管理工作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4. 与司局单位绩效管理挂钩。按照我部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等制度规定和计分方法,部办公厅、计划财务司将各司局各单位整体预算执行进度和结转资金规模控制,作为相应司局、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计分的重要公共指标之一。
(六)项目总结与验收
1. 编报项目实施总结。纳入我部中期支出规划管理的项目,相关司局、单位于预算年度终了后,对应二级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编制相应的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其中,部属预算单位承担司局任务并安排相应经费的,由相应单位按照项目主管司局的要求编报总结报告,由项目主管司局审核汇总编制全口径的总结报告。一般情况下,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可纳入相应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一并编报;必要时,计划财务司组织有关司局、单位就特定项目编制专门总结报告。
2. 组织项目验收。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应当进行验收的项目,相关司局、单位于项目实施完成(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按规定或约定的权限、流程、方式、条件等及时组织验收或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经费如有结余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采取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
(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 结转资金预算编报。各司局各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上”建议和“二上”草案时,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下年度收支预算。对于纳入预算编报的预计结转资金与实际结转资金情况差异较大的,计划财务司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与预算安排和考核评价进行挂钩等处理措施。
2. 结转资金预算批复。计划财务司在“二下”批复时,一并下达各司局各单位动用结转资金预算指标,其中对于各司局的结转资金,根据需要在司局之间进行调剂安排并下达相应动用结转资金预算指标。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二下”批复数不一致的,以决算批复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3. 结转结余资金申报。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司局各单位按照规定口径、流程、方法、时限等将实际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纳入部门决算编报,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准确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4. 结余资金审核确认。计划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司局各单位的结余资金进行审核确认,同步对其中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进行审核确认。已经审核确认的结余资金,在财政部通知上缴或批准留用前,相关司局、单位不得擅自动用。
5. 结余资金上缴与留用。计划财务司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以司函通知相关司局、单位将结余资金上缴中央财政,并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分别办理上缴手续。同时,批复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第五章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在收入方面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和效率,在支出方面重点关注预算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构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并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项目调整挂钩的机制。
(一)绩效目标的确定
1.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计划财务司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组织各司局各单位与“一上”建议和“二上”草案编制工作同步,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遵循完整规范、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的要求,对所申请的项目支出预算全面编制绩效目标(及相应绩效指标、下同)。
2.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计划财务司与组织“一上”建议和“二上”草案汇审工作同步,从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可行性、指向性、可考核性,以及与所申请项目内容、实施期限、资金规模的匹配性等方面,对各司局各单位编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通知相关司局、单位及时调整修改。
3.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申报。计划财务司在各司局各单位编制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基础上,汇总编制我部一级项目绩效目标和部本级二级项目绩效目标,随同我部“一上”建议和“二上”草案一并报送财政部。在按规定口径和范围编制的“一上”建议之外,需要单独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计划财务司组织相关司局、单位同步编报绩效目标。
4.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批复。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审核调整后随同“二下”批复一并批复我部的一级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各司局各单位的二级项目绩效目标,随同各司局各单位“二下”批复一并批复。批复到部属三院和中央直属垦区等二级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由相应二级预算单位进一步细化批复到下级预算单位。
5.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调整。各司局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申请项目支出预算调剂而引起的绩效目标增补、调减、变更等,由相关司局、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同步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司同步予以审核处理。转移支付上划、中央基建投资和横向安排项目的预算调剂事宜,按照相应管理程序同步办理绩效目标调整。
6. 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的确定。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重点项目(一级项目或二级项目)建议,随我部“一上”建议一并报送财政部,并根据财政部审核确认意见在下达“一下”控制数时通知有关司局、单位。以财政部为主体开展绩效评价的重点项目,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选定意见通知有关司局、单位。
7. 绩效评价试点单位的确定。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以部门为主体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试点单位建议,并组织相应单位编制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随我部“一上”建议一并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审核确认意见,计划财务司在下达“一下”控制数时一并通知有关单位。
8.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的确定。各司局和派出机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在与承接主体洽商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时,一并设置相应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绩效目标,确保符合指向明确、量化细化、合理可行等基本要求,与购买服务的内容与金额相匹配,与本司局相关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目标及指标相衔接,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必备附件。
(二)项目支出绩效监控
1.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各司局各单位建立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部署开展绩效监控。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部实际情况,计划财务司于每年7月份以司函明确开展上半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各司局各单位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全部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年初“二下”批复和年中调剂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的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等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3. 编制绩效监控材料。各司局各单位实事求是编制绩效监控表和监控报告等材料。承担司局任务并安排相应经费的部属预算单位,按项目主管司局要求的时间和形式向其提交所承担任务的绩效监控材料,项目主管司局审核后汇总编制相关项目的全口径绩效监控材料。多个部属预算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参与单位按牵头单位要求的时间和形式向其提交所承担任务的绩效监控材料,牵头单位审核后汇总编制相关项目的全口径绩效监控材料。
4. 绩效监控审核与报送。计划财务司在接收各司局各单位提交的绩效监控材料时,委托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对材料完整性、形式合规性、数据可用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抽调适当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集中汇审,对审核发现的问题通知相关司局、单位及时调整修改,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我部一级项目绩效监控表、部本级二级项目绩效监控表和监控报告,由计划财务司以厅发函报送财政部。
5.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绩效监控。各司局和派出机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组织承接主体开展绩效监控工作,并将绩效监控情况纳入购买主体相应项目的绩效监控材料中反映。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1. 部署开展绩效自评。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部实际情况,计划财务司于每年1月份以司函明确开展上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各司局各单位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全部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年初“二下”批复和年中调剂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2. 编制绩效自评材料。各司局各单位实事求是编制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等材料。承担司局任务并安排相应经费的部属预算单位,按项目主管司局要求的时间和形式向其提交所承担任务的绩效自评材料,项目主管司局审核后汇总编制相关项目的全口径绩效自评材料。多个部属预算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参与单位按牵头单位要求的时间和形式向其提交所承担任务的绩效自评材料,牵头单位审核后汇总编制相关项目的全口径绩效自评材料。
3. 绩效自评的审核汇总。计划财务司在接收各司局各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材料时,委托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对材料完整性、形式合规性、数据可用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抽调适当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集中汇审,对审核发现的问题通知相关司局、单位及时调整修改,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我部一级项目绩效自评表、部本级二级项目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
4.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绩效自评。各司局和派出机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组织承接主体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情况纳入购买主体相应项目的绩效自评材料中反映。
(四)第三方绩效评价
1. 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对于财政部审核确认的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重点项目,计划财务司以司函明确具体工作要求,组织涉及相应项目支出预算的司局、单位提供所需的业务、财务等基础材料,按规定程序和回避原则委托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2. 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对于财政部审核确认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单位,计划财务司以司函明确具体工作要求,组织相应单位编制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并提供所需的业务、财务等基础材料,按规定程序和回避原则委托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3. 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的要求,计划财务司会同相关司局选择重点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规定程序和回避原则委托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就其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等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也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4. 以财政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对于财政部选择确定的以财政部为主体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重点项目、整体支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组织相关司局、单位向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所需的业务、财务等基础资料并做好汇报沟通工作,实时跟进评价进程,配合开展实地调查,及时进行解释说明。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1. 绩效评价结果的报送。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以及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项目、整体支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计划财务司以司函报送财政部。需要报送全国人大审议的,计划财务司配合财政部纳入中央本级年度决算报送。
2. 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计划财务司随同我部部门决算一并向社会公开部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以及以部门为主体和以财政部为主体开展的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根据部领导审定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司局、单位协助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说明材料,配合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3. 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以部门为主体和以财政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项目、整体支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计划财务司及时分解反馈有关司局、单位,并督促其根据反馈的问题、意见、建议,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 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以部门为主体和以财政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项目、整体支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计划财务司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时调整和优化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其中,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承接主体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量因素。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和我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财政部和我部相关制度规定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调整后的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农办财〔2011〕149号)和《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农办财〔2010〕51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程由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