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重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农办财〔2018〕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农村部重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农业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农办办〔2017〕3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开放式项目申报的通知》(农办财〔2017〕6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部信息化发展,保障重大信息平台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提高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在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中通过财政资金设立的运行维护项目。除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评审、安排的专项经费预算外,在部门预算其他财政项目(不含科学技术类项目、转移支付上划项目)中,原则上不得编列用于各类信息平台运维的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中不得编列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经费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部重大信息平台是指部系统各单位(含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及各直属单位,下同)紧密围绕农业农村部中心工作和主体职能,组织开发建设和管理使用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运行的信息资源载体和业务处理工具,包括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特殊领域专用网络等网络基础平台,以及运行于其上的农业农村各行业各领域重点应用层政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等。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是:
(一)明确目标,整合资源。专项经费以推动建立农业农村部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运转高效的信息化协调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共建共享、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作协同为基本目标,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部系统信息化基础平台、重点政务信息系统、行业信息资源等优化整合。
(二)需求导向,突出重点。专项经费注重解决农业农村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基本业务活动、提供科学决策支撑、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信息系统运维需求,重点支持服务中心大局、基础作用明显、功能发挥显著的运维项目。
(三)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按照专项经费的支持范围合理设置项目类别并建立完善相应管理模式,根据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在征集需求、分类汇总、严格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过程监管机制和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 部计划财务司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专项经费的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及分类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主要支持范围包括:
(一)具有基础性、共享性、开放性特点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专用机房、信息网络、支撑平台、安全保障、系统软件等各类信息化基础设施运维。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满足部系统各单位履职需要,且纳入部政务信息系统及网站底数清单的政务信息系统运维。
(三)符合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划和管理要求,纳入部政务信息系统及网站底数清单的网站运维。
第七条 专项经费支持的运维类型包括:
(一)基础环境运维。保证信息平台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电力设施、空调、消防、安防等基础环境的运维,包括机房电力、消防、安防等系统的例行检查及状态监控、响应支持、故障处理、性能优化等。
(二)硬件运维。对硬件设备(网络、主机、存储、桌面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设备等)及其附带软件的例行检查及状态监控、响应支持、故障处理及维修更换、性能优化、升级扩展等。
(三)软件运维。对软件(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等)的功能修改完善升级、性能调优,以及例行检查、状态监控、响应支持等。
(四)数据运维。对通用数据和专用数据的整理、存储、更新、迁移、备份等。通用数据包括文本数据、文本资料、图片、动画数据、音视频数据等。专用数据包括地理信息数据和遥感数据等各类专业数据库。
(五)安全运维。对信息系统提供的等级保护、安全巡检、安全监测、安全加固、安全防护、脆弱性检查、渗透性测试、安全风险评估、应急保障等。
(六)其他运维。整体承担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安全等综合性运维而提供的运维管理服务,以及应用迁移、机房或设备搬迁等。
第八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分为新设运维项目和延续运维项目两大类。
(一)新设运维项目主要支持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重大信息平台建设完成,正式投入使用且超出质量保证期后的首个预算年度所需的基本运行维护经费。
(二)延续运维项目主要支持重大信息平台新设运维项目到期后延续实施所需的基本运行维护经费。延续运维项目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保持稳定,并与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等挂钩。
(三)因项目内容确有较大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拟申请资金规模增幅超过上年预算安排额度30%的延续运维项目,应按照新设运维项目重新申报。
第三章 整合共享
第九条 部计划财务司按照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有关要求,严把项目入库关,严格控制专项经费支持的信息平台及其应用层政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的数量。每个行业原则上只支持一个综合业务平台,且相应平台应先纳入农业农村部相关业务板块。
第十条 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的信息系统、已清理取缔的信息系统、未纳入部底数清单的政务信息系统及网站,不得申请和安排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正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进行整合的信息平台(系统),整合完成后,项目单位不得继续申请原信息平台(系统)的专项经费。整合完成后的信息平台(系统),项目单位按照新设运维项目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推进整合共享的专项经费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督察、审计、监督、检查、评价考核意见,部计划财务司将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与预算安排挂钩,对问题较多、进展不利的适当核减或取消以后年度预算,对整合到位、进展较好的优先安排预算。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实行开放式项目申报。
(一)专项经费通过农业农村部财务管理信息平台中的项目库管理模块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报渠道、申报时间、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以及申报材料报送、逐级申报审核等,按照部门预算项目开放式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经费按“活动”层级申报项目,“活动”名称与信息平台名称一致,项目支出明细中的“子活动”名称与部政务信息系统及网站底数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四)通过项目评审的专项经费项目首先进入“备选库”,“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已安排预算的进入“实施库”,未安排预算的进入“储备库”。
第十四条 申请纳入专项经费支持的运维项目,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备或依托相关单位具备支撑相应重大信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相对独立完整的设施环境、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相应重大信息平台符合农业农村部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基本功能与项目单位应当履行的公益性职能相匹配,且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
(三)相应重大信息平台能够按照资源共建共享、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作协同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农业数据中心已有的处理、储存、安全、备份、网络、数据库等软硬件设施设备。
(四)相应重大信息平台支持信息资源由农业农村部集中存储,服从和服务于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与应用,并能够满足农业农村数据标准化要求。
(五)相应重大信息平台能够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维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体系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十五条 申报纳入专项经费支持的新设运维项目,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申报文件,包括项目单位信息化建设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拟申请资金额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申请运维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可行性论述,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各项条件的情况说明,相应信息平台的功能定位、设计框架、模块构成、运维依托主体、运行管理机制等,项目资金支出内容、经费测算明细及相关测算依据,项目的绩效目标及细化、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计划。
(三)相应信息平台的设施设备配置现状清单,包括各种软硬件的购置时间、账面价值、技术规格、产权归属、存放地点、运行状态等。
(四)通过相应信息平台收集、储存、加工产生的信息资源清单,并逐项注明可开放共享的具体范围。信息资源清单主要包括农业农村各行业指挥调度、预警防控、行业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及行政办公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源,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各类信息资源,农业农村政策法规、科技教育、科研以及专家队伍等信息资源,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水、土、气、生物、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信息资源等。
(五)相应信息平台为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形成的,应提供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文件、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六)相应信息平台为符合规定的其他财政资金安排项目形成的,应提供相关项目申报文件、预算“二上”申报文本、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备案证明、测评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文档等。
第十六条 申报纳入专项经费支持的延续运维项目,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申报文件,包括相应信息平台是否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各项条件的情况说明,下年度拟延续申请的资金额及经费测算明细和相关测算依据,项目的绩效目标及细化、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等。
(二)相应运维项目上年度实施情况、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总结报告。
(三)通过相应信息平台收集、储存、加工产生的信息资源清单,并逐项注明可开放共享的具体范围。信息资源清单具体内容同第十五条第四款。
(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备案证明、测评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文档等。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部计划财务司组建专项经费项目评审专家库,并纳入农业农村部财务专家库。择优遴选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技术、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入库,推进专项经费项目评审等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 部计划财务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选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对部系统各单位申报的专项经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梳理和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并提出纳入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清单、资金规模、推荐排序等建议,提交部计划财务司。经部计划财务司司务会审定后,将审定项目纳入专项经费备选库,并向相应项目单位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将相应项目纳入本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一上”建议编报。部计划财务司根据财力情况和优先顺序,列入适当年度的专项经费“一下”控制数下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部计划财务司下达的专项经费“一下”预算控制数,编报相应年度“二上”预算的项目文本和预算说明。“一下”安排预算的项目经修改完善后,从备选库转入实施库。
第二十二条 “一下”未安排预算的项目从备选库转入储备库。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最多在库保留三年,三年内未能列入预算安排的,期满后自动退出储备库。仍需实施的,项目单位按新设项目重新申报,部计划财务司相应重新组织评审。部计划财务司可根据需要适时对储备库进行清理,项目单位也可根据情况变化申请将相关项目退出储备库。
第二十三条 部计划财务司组织研究制定农业农村部信息平台(系统)运行维护费预算定额标准,作为相应运维项目申报、评审、安排的测算依据。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组织项目实施,并以“二上”预算的项目文本和预算说明、实施库中的申报材料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承担专项经费项目软硬件运维、设备供应、安装调试、安全测评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本行业领域相关经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所支持的重大信息平台出现撤销、损毁或停止运行六个月以上的,经批准移交其他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的,以及基本功能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专项经费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须及时向部计划财务司报告相关情况,项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专项经费支持项目的管理档案,对项目申报文件、项目预算批复、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并规范管理。
第七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保持相应重大信息平台处于完好状态所必需的软硬件日常维护、检修保养、功能完善升级、配件更换、专用耗材购置、专用机房维修维护等支出。
(二)维持相应重大信息平台最低限度运行所必需,且能够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消耗、网络通道租赁、专用数据传输、硬件设备托管、专用机房租金、专职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支出。
(三)保障相应信息平台发挥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数据整理加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操作人员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事务、项目绩效评价等支出。
(四)与相应重大信息平台运维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条 重大信息平台硬件设备的整机更换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基本建设项目等申报安排。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的,应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有关要求申报安排。遇以下情形,无法及时纳入或不适于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等申报安排的,可通过专项经费项目在不超过项目年度预算15%的额度内解决开支:
(一)因临时性重大故障、因不可抗力受损、因安全隐患亟需整改、因超过使用期限无法继续使用,且维修成本高于整机购置成本的。
(二)因技术进步导致机型淘汰,无维修备件可供更换,已经影响重大信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
(三)整机运行八年以上,性能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和运行负荷,即将影响重大信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内容:
(一)新建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性支出,包括已经建成的重大信息平台因业务调整、需求变化而对系统架构或核心功能进行重大调整的系统构建经费等。
(二)通用办公设备、办公软件、办公耗材、办公用品等购置支出。
(三)除专用机房之外的其他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辅助用房等设施场所的维修、装修、改造支出。
(四)基础数据的采集、监测、统计、调查、分析、研究、会商等工作经费支出。
(五)对地方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科研教学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身信息化建设的补助性支出。
(六)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支出和会议费支出。
(七)项目单位编制内职工的基本支出,一般性工作任务培训支出,经营性活动的成本费用支出。
(八)与相应信息平台运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规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资产移交其他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一律作为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五条 部计划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等不定期组织开展财务检查或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部计划财务司组织对专项经费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自新设立项并安排预算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有关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作为相应重大信息平台延续运维项目、相应项目单位其他新设运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黑龙江、广东两大垦区的重大信息平台运维需求,除因财务预算关系须由部统一规划、管理的财务信息平台外,暂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及国家其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重大信息平台构建及运维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农办财〔2016〕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