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10-29 作者: 来源:工程中心评审一处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农经规〔20192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推动中央部署任务落实。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其安排和使用遵循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程序完备、监管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能力差异,本专项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为“省份”或“省”)以县(市、区、旗、团场,以下统称为“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其中,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县不予支持(国家级贫困县除外)。
       第五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负责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县级按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中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第六条 本专项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对于切块到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省份可以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县数量和单个县投资规模。为避免政府投资过于分散,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应不低于2000万元。符合要求第二年继续支持的,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应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 有关县可以围绕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号)提出的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重点任务,确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项目的建设地点应位于农村。
对于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已安排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从本专项重复申请和安排资金支持。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有关县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要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年度建设方案,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具体建设内容,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有关县申请开展项目建设,要同步提交整县推进的总体考虑,包括整治目标、分年度计划以及每年完成整治任务的村庄和乡镇数量、受益农村人口等情况。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贫困县申请开展项目建设的,要按照拟申请的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额度和省级补助投资额度(无硬性要求)编制年度建设方案,并据此履行审批审核手续。
       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县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或安排,开展适合当地实际的村庄规划编制。已经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完成村庄规划或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不再重复编制。年度建设方案要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条 有关县编制年度建设方案要瞄准本地主要矛盾和设施短板,确定重点建设任务,不搞千村一面,不强求面面俱到。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夯实具体工作责任。要创新建设模式,积极调动农民和市场主体力量,区别不同情况,既可采取专业化、市场化方式,也可通过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有关县在编制年度建设方案时,要提前明确各建设工程的管护主体、责任单位和后续经费保障情况,探索健全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切实建立起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农村人居环境管护机制,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专项年度投资规模,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村人口、行政村、县级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商农业农村部研究提出
分省投资规模。其中,对各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的评价,主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阶段性评估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分省投资规模,组织开展项目县筛选。
筛选确定项目县要以年度建设方案、推进三年行动方案的总体考虑为基础,并将其作为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
筛选确定项目县要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性因素,统筹兼顾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及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类型。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的审核,确保项目完成审批、备案手续,条件成熟。各地可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合理优化审批流程。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其年度建设方案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履行审批手续。
项目单位是企业的,还要审核项目单位征信情况,对于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县筛选情况,按照切块项目管理方式报送投资建议计划,在申请文件中明确拟支持的项目县及各项目县类型,落实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提出
本专项省一级绩效目标,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内完成推送。各地应当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脱离地方实际、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无法按期开工的不得申报。省级申请文件中应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要求,综合考虑各地投资建议计划上报情况,做好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对地方投资补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地方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和审核情况,对分省投资规模做出适当调整。对于需要调剂的投资规模,主要根据各省份投资计划上报及时程度、项目储备等工作基础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等分解落实到项目(单个项目县为一个项目),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将投资计划分解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完成分解报备。地方各级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目的政府投资支持方式。不同项目的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可以不同,但只能是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中的一种。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项目,应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行“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做好项目县筛选、项目储备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各省投资建议计划初审,牵头指导地方做好年度建设方案编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管和考核评估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年度建设方案编制、抓好项目组织推进、落实具体监管责任,确保项目稳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自转发分解投资计划的次月起,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展调度,按月填报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项目按月调度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并在每月10日前完成。要加强对填报信息尤其是投资计划转发分解、项目开工竣工等关键信息的审核,力求填报及时准确,提高调度质量。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盯紧抓住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三年行动方案整体任务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估,并与后续年度投资安排挂钩。项目(法人)单位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督导,并综合考虑评估督导结果,以及整体工作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等,加强投资激励,合理确定下年度分省投资规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 : 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承办单位: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京ICP备05039419号-1    最佳浏览器模式:1024*768分辨率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镜像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743号

微信图片_20200302175155.jpg

微信公众号